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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

宜府发〔2014〕10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3〕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0.2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86立方米(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2.4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3.26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各县市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达标控制指标见附件。

  二、严格管理制度

  (一)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进行或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取用水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要严格取水工程设施验收制度,取水许可审批机关要对工程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生态流量等情况验收合格后,才能发放取水许可证。要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要开展区域、流域水资源配置研究,区域水资源调度要服从全市水资源统一调度。

  (二)严格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全面落实《宜昌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各项节水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所有自备水源的取用水户和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对超计划用水户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制度。加快推进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技术改造,提高用水效率。稳步推进水价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