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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5〕47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对产业发展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市级预算安排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国家和省扶持宜昌产业发展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专项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宜昌精细化工、食品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现代农业及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审定引导基金公司总体投资方案、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程序设立或指定引导基金公司,委托其经营管理引导基金。

  第五条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市相关领导担任,市检察院及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招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市政府金融办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参与子基金设立评审,负责所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子基金与项目对接。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按决策委员会决议,召集工作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并向决策委员会主任报告:

  (一)协调指导引导基金公司的运营管理;

  (二)审议引导基金公司章程、绩效考核办法;

  (三)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引导基金公司的职责:

  (一) 受托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工业、科技、现代服务、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

  (二) 组织开展设立子基金的评审工作;

  (三) 负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四) 按照规定参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五) 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六) 负责对子基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引导基金公司每季度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引导基金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经决策委员会决议,设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经济、产业、金融、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决策委员会、引导基金公司提供决策参考,对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派出观察员,享有与评审委员同等知情权,对评审过程进行观察和监督,但不参与评审投票。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延展期2年。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公司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3亿元,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的盈利水平,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较高的行业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六条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宜昌市注册;

  (二)投资于宜昌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70%或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子基金资金总额的20%;

  (四)除子基金管理人和引导基金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五)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六)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的,经引导基金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八条子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公司可中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基金退出及分配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后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原则上5年内可采取到期清算、股权转让、社会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也可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退出。

  第二十条鼓励引导基金及时退出子基金。3年内从天使基金、种子基金退出时可以最高只收回原始投资额;3年内从其他子基金退出时,转让价格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清算时出现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公司应及时将取得的分红、退出、清算等资金缴入托管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由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引导基金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引导基金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引导基金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五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宜昌有分支机构,与宜昌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六条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引导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引导基金调整建议,经决策委员会审定报批后,对引导基金规模及投资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决策委员会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