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版】
(2008年9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 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规定,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者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在第二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者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本规定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第三条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下列区域:
(一)主城规划建设区3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茨坝、普吉,西至海源寺、眠山、马街,南至福保、六甲、广卫,东至呈贡大冲、黄土坡、官渡阿拉乡、东白沙河一线的区域;
(二)呈贡新区规划建设区107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北至官渡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至滇池沿岸,南至关山,东至白龙潭山、大尖山、大官山的区域。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销售经营或者搬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对持有《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个人改用清洁能源的,政府将适当给予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批准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