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曲政规〔2021〕2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请结合曲政规〔2021〕2号引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现公布《曲靖市消火栓管理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乡(镇)、村庄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财政、供排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有关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做好消火栓建设的规划工作,并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中的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市政管网信息平台。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技术改造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及消防用水水费等有关费用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使用。
供排水部门负责保证消火栓及管网内的水源压力、水质安全达到有关要求。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消火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漏水、损坏等消火栓,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有关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对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其中应当包括消火栓的设置,并就有关内容征询公安机关的意见。
城市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等与消防管理有关的建设工作,建设单位办理相应规划手续时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书面意见。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结合供水设施的布局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配合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消火栓。
已建且功能完善的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消火栓给水源。
第八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公共消火栓建设选用的消火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消火栓产品。
第九条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将消火栓的设计、施工、竣工等有关施工图纸、资料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规划部门存档、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除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外,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操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消火栓必须装表计量,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产生的水费应交供水企业,维修保养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对建设在消防站内的消火栓使用产生的水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市政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