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配合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43号),解决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4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试行期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试行企业所得税无票采购成本税前扣除政策。
一、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本公告试行政策适用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 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日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5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