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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遵府办函〔2020〕2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我市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贵州省公路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州省通组公路建管养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遵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按照《贵州省通组公路建设工程技术导则(试行)》修建的通组公路,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和纳入贵州省农村“组组通”公路三年大决战项目库(2017-2019年)的通组公路。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通组公路是指除村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按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路基宽度在4.5米以上通达村民组的公路。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乡(镇)、村参与,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落实“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通组公路村管”的责任机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涵洞排水顺畅,路面、构造物及安防等设施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中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二章 管养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建立市级督促指导,县级统筹监管,县、乡(镇)、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路管养责任体系。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建立对县(市、区)的考核制度并进行考评。督促县(市、区)落实养护计划,组织养护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制定养护计划,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镇)开展乡道、村道和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指导村民委员会对通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通过建立村规民约加强对公路保护的宣传和管理,具体负责通组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投入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公里3000元,通组公路每公里1500元。由地方管养的新增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资金标准参照县道标准执行。

日常养护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5:2:3的比例承担,乡(镇)不承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任务。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对养护资金落实好、养护质量好的县(市、区),额外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将农村公路养护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利用和运行,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共同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鼓励企业和个人捐助、捐款,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并对捐款使用进行公开公示。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条  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公路损坏、交通中断等影响公路通行的情况时,应及时按规定设置有关标志、引导车辆有序通行或禁止通行,并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有侵占路产路权或损毁公路的情况时,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公路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

农村公路发生突发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县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十一条  其它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通道的,相关车辆应当符合荷载标准。对超过荷载标准使用公路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