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60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 财综〔2015〕57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是指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含宜昌高新区,不含夷陵区),经市政府批准并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含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等。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创新机制、强化绩效、积极稳妥、有序开展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规定实施。
第五条 市财政、房管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相关工作。市发改、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市房管局为市级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负责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棚改服务实施购买。各区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为购买主体,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棚改服务实施购买。
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三)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项目的性质、要求确定。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包括:
(一)棚户区改造意见入户调查;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评审等前期工作;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征地拆迁服务;
(四)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筹集;
(五)棚户区改造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