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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9〕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精神,为推进信用建设和诚信制度化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统分结合、真实准确,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完善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范围“黑名单”公开机制,实现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范围黑名单的定期发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场主体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及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建设中介机构包括监理、勘察、设计、造价、测绘、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安全评估、地震评估、地灾评估、交通评价、洪水评价、考古调查、社会稳定评估、国家安全评估、矿产地质勘查等组织。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黑名单”管理,是指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对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范围“黑名单”管理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失信惩戒、从严监管等措施的统称。

第五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工程信用领导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督办督查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国安局等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组成,负责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范围“黑名单”制度管理综合协调、制定制度建设、管理规则调整、标准制定、异议处理和建设投诉机制等工作。

第六条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程信用办)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法依规对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范围“黑名单”管理信息的采集、公开、列入和使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惩戒教育、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八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市工程信用领导小组根据《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筑府办发〔2018〕44号),通过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依据职责对存在市场行为的市场主体信用进行评价,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市工程信用办根据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平台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黑名单”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工程信用办对经认定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定的“黑名单”结果在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平台预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的,在“信用中国贵州贵阳网”上发布。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市场范围中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活动的单位、中介或从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在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为CCC级的。

第十一条  被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的工程建设单位、中介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当列入其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档案。

第十二条  “黑名单”信用信息在列入其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档案时,应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工商注册号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中介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为不影响其新一届的信用评价,应于“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由其向市工程信用办报送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及信用修复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解除申请,符合解除条件的,从“黑名单”解除。

第十五条  市工程信用领导小组需对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的企业、中介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修复培训,并签订信用承诺书。

第十六条  市工程信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时,在“信用中国贵州贵阳网”公布“黑名单”更正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  “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公布期限尚未届满,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公布期限在前一次公布期限届满基础上再增加一年。

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范围“黑名单”信息后台记录期限为公布期限届满起三年。

第十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中介和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申请内容从严审查。

(二)各工程管理机构应对其承建或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三)将列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范围“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同步推送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逐步与公安、工业和信息化、海关、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建立“黑名单”互相通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中介应具有监理、勘察、设计、造价、测绘、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安全评估、地震评估、地灾评估、交通评价、洪水评价、考古调查、社会稳定评估、国家安全评估、矿产地质勘查等多项资质(资格)的,仅对其被列入“黑名单”涉及的不良行为对应的类别实施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市工程信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单位工作人员对“黑名单”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布等各环节,应建立严格、规范的程序,逐级审核把关,确保管理规范、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市工程信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单位工作人员(含市工程信用办)在“黑名单”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布等各环节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范围“黑名单”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范围“黑名单”管理结果,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市工程信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按照工作部署和安排,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在信息采集、信息交换、信息发布等环节做好衔接,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要建立健全异议处理和投诉机制,及时、有效处理信息的异议和投诉,有效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6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8〕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及工程建设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监理、勘察、设计、造价、测绘、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安全评估、地震评估、地灾评估、交通评价、洪水评价、考古调查、社会稳定评估、国家安全评估、矿产地质勘查等组织。

第四条  市场主体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