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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规〔2018〕1号

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0月19日经曲靖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曲靖中心城区临时建筑管理,规范临时建筑建设行为,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沾益、马龙、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临时建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层数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建设临时建筑,应当根据使用功能配建相应的绿化、停车泊位等设施,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临时建筑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临时建筑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严格限定临时建筑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除在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临时施工设施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建设临时建筑,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临时建筑设计方案;
  (四)临时建筑拆除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建筑,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书面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必要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一)用地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设范围,或者近期需要改造或敷设管线的路段;
  (二)影响城市景观和环境的;
  (三)影响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五)压占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六)占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的;
  (七)妨碍公共设施使用,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的;
  (八)历史文物、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
  (九)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申请建设公共服务临时建筑的,不得占用绿地、停车位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并公开征询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