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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6〕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政发〔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6〕2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 》 ( 鄂政发〔2016〕30号)精神,加快引进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我省广大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集成服务,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当前外贸发展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引进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降低外贸成本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需要,是利用新兴贸易方式扩大我省外贸规模的需要,是调整外贸结构推动全省外贸转型升级的需要,对于全省外贸创新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到“十三五”期末,全省力争引进5家以上省外知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努力培育10家以上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若干省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和培育对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带动全省外贸加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推动各地加快培育若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各地要结合实际,着力在本地培育若干家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流程集成服务,扩大当地优势产品出口。评选认定一批信用等级较高、服务能力较强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海关、国税、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规定调整分类管理等级,给予便利化措施;省财政、商务、地税、工商等部门做好相关服务,给予大力支持;并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建立退出机制。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充分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和新兴融资方式等多种手段融合发展。积极培育基于互联网的外贸新业态,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利用跨境电商等现代信息化技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支持有实力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海外仓,完善国际营销网络。同时,探索试行外贸综合服务与市场采购贸易、新兴融资方式等相互促进发展的方法和途径。

  三、政策措施

  (一)出口退税便利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1号)要求,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规定的可由其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按照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差异化管理,可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退(免)税业务,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同时,对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出的出口退税资质待遇等诉求,在不违背政策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大力支持,并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二)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省级外贸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