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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湖人社发〔2022〕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

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有效化解工程建设领域工伤矛盾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4〕10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及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等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下同)的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办法。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在其企业注册登记地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使用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流动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应以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施工企业、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不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范围。

(三)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措施。严格落实“先参保、再开工”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在开展开工(施工)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同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并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二、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建筑企业应当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施动态实名制管理,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建筑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在进行实名制登记时,要同步办理工伤保险实名制参保手续。

未办理实名制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建筑企业在向人力社保部门补报花名册及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同步提交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意见,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其事故发生情况、伤前实名制登记及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

三、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制作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参考式样见附件),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二)创新工程建设项目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形式。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积极开展对施工企业和职工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督促施工企业运用“工伤智防”平台,对一线作业人员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工伤预防安全培训教育,普及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知识、工伤预防技能,切实提高项目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保险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三)压实施工企业工伤预防主体责任。施工企业未经培训的新进施工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要通过“工伤智防”平台定期上报工伤预防培训进展情况,完善作业人员工伤预防安全培训档案。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施工企业,符合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