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黄人社函〔2023〕86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新港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切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工作,根据《
湖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20〕45号)、《黄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黄人社办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价对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主体分为用人单位(企业)、技工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评价对象分别为:
(一)用人单位(企业)。面向本单位在岗职工(包括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职工以及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各类用工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技工院校。面向本校(含非全日制学籍)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可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具有黄石户籍或在我市工作、学习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认可度高、经批准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面向武汉都市圈及全省范围内劳动者提供等级认定服务。
二、规范考核形式
(一)用人单位(企业)。可结合生产岗位实际设置评价方式,鼓励采取考核认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竞赛选拔等方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在评价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命题编制工作,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规范所列内容命制评价试题,原则上以技能操作考核为主,突出考察职工执行生产规程、完成生产任务、掌握岗位技能程度等。
(二)技工院校。面向在校学生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可考虑其日常学习表现,综合评价学生能力,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式开展认定,也可将本专业(科目)学科成绩视同理论考试成绩,免于理论考试。面向社会劳动者,必须严格按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核形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制评价试题,以“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的形式组织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技师以上等级还需增加综合评审。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大中专院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时,可参照技工院校将本专业(科目)学科成绩视同理论考试成绩,免于理论考试。
三、优化考务流程
(一)提前发布计划。评价机构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应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提前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其中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面向社会发布。公告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工种)、技能等级、申报条件、认定方式和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点、收费标准等。
(二)受理考生报名。考生报名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应等级申报条件执行。企业对职工实行破格认定的,应建立相应制度方案。技工院校(大中专院校)严格按照学生培养层次进行认定。评价机构要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料,对黄石户籍人员应提供身份户籍证明;非黄石户籍人员应提供学籍、居住或工作证明;按照“双贯通”政策报考的,应提供相应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充分运用好评价系统多证检查功能,认真核查考生报考资格。
(三)制定工作方案。评价机构在开展评价认定前,须制定工作方案并报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和等级、申报条件、考场安排、考务工作人员组成、评价方式、评价内容等。同时,须于考试前10天在“技能人才评价服务平台”录入评价计划,并提交计划申请表,经监管部门批复后,再录入考生信息。其中,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联系方式及与申报条件相关的内容为必填项。
(四)规范考场布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场分理论考场、技能操作考场,需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规范标准布置考场,张贴标识标记。每个考场视频监控设备均需连接监管服务平台(涉密单位除外),做到监管部门可实时查看,并确保网络连接顺畅、视频画面清晰、评价现场全覆盖、影像资料有保存。
(五)做好试题管理。各评价机构需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评价规范,严格遵循技能等级认定命题技术规程,编制考试、考核试题,避免试题简单化、雷同化。技能等级认定试卷的印制、封装、运输、交接等环节要严格履行保密交接手续,不得提前拆封试题。试卷需使用专用试卷袋分考场封装,不得使用普通档案袋代替。同时,需建立阅卷评分制度,明确职责、程序、标准和方法,按照制度规范组织阅卷评分工作。
(六)加强题库建设。评价机构应定期更新、备案职业(工种)和相应技能等级题库、卷库开发规划及技术规程,组织开发人员技术培训,题库年更新率不得低于10%。题库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签订保密协议。题库资源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转让、复制、拷贝、泄露、发布、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