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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苏自然资规发〔20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5〕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完善临时用地管理政策规定,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保障合理需求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申请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

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

2、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等。

3、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使用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

1、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2、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三)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1、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用地。

2、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优化临时用地选址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利用

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引导各类临时用地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确保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符合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申请条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监督管理等规定。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般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临时用地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要优化临时用地使用方案,积极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

三、规范临时用地申请审批

(一)审批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不得下放或者变相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以及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二)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以及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

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城镇开发边界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三)临时用地申请

生产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施工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农用地,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合同应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临时用地补偿费应根据地上情况,参照相关补偿标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权利人足额支付。

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已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确需调整有关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情况等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审查内容和要求

严格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负责审批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会审制度,开发利用部门会同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耕地保护、执法监督等部门,共同加强临时用地审查把关。

负责审批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依法依规、高效便捷的原则,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见附件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的,应及时通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