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相关政策的通知
嘉医保〔2020〕5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会发展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嘉医保〔2019〕71号)(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和省医保局的工作部署,经对全市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历史数据的测定,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的相关政策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分组标准
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ZJ—DRG)细分组目录(1.0版)的通知》要求,全市统一执行省医保局发布的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标准。
二、高低倍率界值
高低倍率界值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DRGs点数法付费办法实施的首年度高低倍率界值确定为:
(一)住院总费用高于该DRG均次费用2倍及以上的病例为高倍率病例。
(二)住院总费用低于该DRG均次费用0.4倍及以下的病例为低倍率病例。
低倍率病例的DRG点数=病组基准点数×(病例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病组住院均次费用)。
三、差异系数
差异系数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一)DRGs点数法付费办法实施的首年度,差异系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差异系数=医院系数×80%+等级系数×20%。
原则上,从DRGs点数法付费办法实施的次年起,医院系数每年下降10个百分点,等级系数每年增加10个百分点。逐年调整至医院系数40%和等级系数60%。
(二)医院系数确定方法:医院系数=该医疗机构该DRG住院均次费用/全市该DRG住院均次费用。
(三)等级系数确定方法:等级系数=该等级医疗机构该DRG住院均次费用/全市该DRG住院均次费用。
医疗机构按三甲、三乙、二级和其他划分为四个等级。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新发生病组当年的差异系数,原则上参照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等级系数确定。
(四)医院系数和等级系数上限均为1.6,下限均为0.4。
四、老年病等住院时间较长病组差异系数的调整
根据全市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历史数据的测定,部分病组中存在老年患者较多,住院天数较长,该类病组按DRGs结算金额明显低于按项目结算金额的情况(以下简称结算差额)。经医保、财政、卫健部门协商,对该类病组的差异系数作如下调整:
(一)差异系数调整办法
在确定的总额预算内,年终清算时根据实际产生的结算差额,适当调高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相应病组差异系数,调整幅度首年度不超过该病组结算差额的50%,调整比例逐年下降,至2023年止。
(二)纳入调整的病组应符合如下全部条件:
1.该病组全市平均住院年龄超过60周岁,平均住院时间超过10天,且总体存在较大结算差额。
2.疾病主要为神经系统疾患类、肾脏疾病类、呼吸系统疾患类、高血压、糖尿病类和其他康复治疗类,限于BR2、BU2、BW2、BX1、ES2、ET2、FR4、KS1、LL1、LR1、XR2等ADRG范围内的病组。
(三)纳入调整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如下全部条件:
1.该医院该年度该病组平均住院天数大于等于全市平均住院天数。
2.该医院该年度该病组平均住院年龄大于等于全市平均住院年龄。
3.该医院该年度该病组出现较大结算差额。
五、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方式的调整
根据省医保经办机构对跨省异地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工作的实际情况,将跨省异地参保人住院费用纳入月度预付范围(
实施细则第五章十八条),对相关结算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月度异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直接结算总费用
月度异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直接结算总费用=月度市内异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直接结算总费用+月度省内异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直接结算总费用+月度跨省异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直接结算总费用。
(二)月度总点数
月度总点数=统筹区所有医疗机构累计月度总点数(含市内、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