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4-08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代筹房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3〕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0号)精神,规范安置住房代筹行为,提高货币安置比例,加快棚户区居民还建安置,推进棚户区改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黄石市众邦城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房投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以优惠价格征集存量商品住房,供在棚改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
第三条 各城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在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中,要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加快征收拆迁进度。
第四条 在棚户区改造中,所有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均可以按照众邦房投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价格,购买代筹商品房。
第五条 代筹商品房遵循“公开运作、封闭运行、随行就市、让利于民”的原则。代筹商品房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程序(如公开招投标等),做到程序公开、价格公开。房屋购买价格上限按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加总审慎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
第六条 众邦房投公司根据棚户区改造2015—2017年三年目标,结合2015年、2016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具体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拟定安置住房代筹计划,包括代筹房源所在位置、数量、套型、价格、交房时间等内容,并在全市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七条 代筹房源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我市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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