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政发〔2025〕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6日
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安全事故预防功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预防作用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二、工作目标
自2020年5月1日起,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本方案中所称的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建立健全安责险服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及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等共同参与,多方联动,稳步推行安责险的工作格局。
各市、州、县政府及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力措施推进安责险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本地区本行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5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30%以上;到2021年底,本地区本行业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达到8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参保率达到50%以上;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高危行业企业全覆盖。
三、职责任务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全省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安责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生)。已购买与安全生产相关其他险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增加或将其他险种调整为安责险。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二)保险机构。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湖北银保监局的监督指导下,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符合我省高危行业特点,有效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保险产品;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认真履行安责险理赔服务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足额提取事故预防费用,优化资金使用方案,协助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安责险事故预防功能有效实现。不得在签订安责险合同过程中强制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他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每年1月底前向省应急管理厅、湖北银保监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和本年度的事故预防服务计划。
(三)第三方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的第三方机构,应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对保险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考核监管,共同维护信息监管平台的有效运行。
(四)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安责险在高危行业领域具体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责险工作,鼓励和引导在其他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建议。
四、实施要求
(一)保险机构确定。各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