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嘉兴监管分局关于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嘉建〔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嘉建〔2023〕2号)》规定,与嘉建〔2023〕2号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嘉建〔2023〕2号通知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建〔202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建设交通局,各县(市)银保监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控,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8〕34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嘉安委办〔2020〕14号)《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2021年10月28日印发)等有关要求,现就在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加快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策引导、部门推进、市场运作的工作要求,坚持“政保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强化服务”的工作原则,充分利用“保险+服务”的风险防控、应急救援、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多方共赢,有效提升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实施范围
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以项目为单位办理安责险。
三、保险内容
安责险保障范围由限额部分和意外伤害部分组成。
限额部分: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意外伤害部分: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由于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上述费用由承保机构在投保企业选择的保险档次内进行赔偿。
四、参保要求
(一)保险方式及保险费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安责险的保费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安责险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工程成本,且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特殊情况工期延长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三)承保机构。采用共保体的形式公开比选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四)事故预防服务。承保机构可以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