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0〕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黄石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22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 年 11 月底前,全面完成包括长江黄石江段、保安湖和猪婆湖 3 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及长江阳新江段在内的我市境内 4 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船渔民退捕工作,规范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建档立卡,兑付到位补偿补助资金,落实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在暂定的 10 年长江禁渔期间,依法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清理整顿“江鱼”交易,有效维护全市河湖流域生态环境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精准实施退捕渔船渔民信息建档立卡
1.迅速完善基础信息录入,及时更新工作进展。2020 年 7 月 25 日前,各级要全面完成退捕渔船渔民基础信息录入。进一步核查渔船渔民基本情况,对退捕渔船和渔民进行精准识别,健全信息档案,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措施,及时掌握退捕进度,切实做到查漏补缺、逐户确认,登记造册、张榜公布,为禁捕和渔民安置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承担建档立卡的主要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签字。根据分工安排,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渔船渔民基础信息管理、补助资金落实和就业社保政策落实等方面信息的填报和管理。要建立常态化的统计核查机制,确保每月 25 日前将当月进展情况录入系统,以系统自动生成结果作为评定各级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依据。统计核准之外的非机动渔船、三证不全或证件注销的渔船渔民信息,按我省统一要求建档立卡。
2.及时集中分类处置退捕船网。各级要以乡镇为单位,对已退捕的渔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偿退捕渔民,注销捕捞证书,及时销毁捕捞网具,分类处置退捕渔船,不留反弹隐患;对尚未退捕的渔船,做好监督管理,逐船明确时间节点,督促按时退出。所有退捕渔船网具最迟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集中到乡镇指定地点统一管理,切实做到证注销、船封存、网销毁。要加快退捕补偿进度,渔船回收后要分类评估、查验核实,合理确定补偿金额,按规定公示,尽快落实补偿补助资金。对于 2017 年以来按照长江流域禁捕政策要求,利用其他政策资金提前退捕的,可据实录入退捕渔船渔民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中央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用于禁捕退捕工作。
(二)强化落实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
1.强化政策统筹使用。按照中央奖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 县(市、区)政府要在中央补助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统筹保障禁捕退捕资金需求,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将退捕渔民生计和安置保障作为基本民生内容,统筹油补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用于支持退捕渔民安居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就业补助资金、移民后期扶持、农业转移支付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渔民开展就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
2.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坚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退捕渔民生计保障政策。要持续跟踪了解渔民退捕后的生产生活情况,重点关注贫困、年老、患病以及“以船为家”、无再就业能力等特殊渔民群体,对退捕后短期内没有生活来源的,要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困难渔民,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核、及时审批、及时救助。
3.鼓励支持就业创业。组织退捕渔民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标准给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的退捕渔民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其他途径难以就业的退捕渔民,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
4.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就业能力和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聚焦以捕鱼作业为生、无生产资料的专业渔民和转岗就业难度大的大龄困难渔民,进一步加大服务力度。对登记求职的退捕渔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对退捕渔民集中安置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设置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
5.强化养老政策落实。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提高参保缴费补贴水平或对个人账户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积极按政策规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转移接续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
6.强化医保政策落实。支持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落实参保不受户籍限制的政策,为其就近参保提供便利。对其中的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对象,要及时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三)依法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清理整顿“江 鱼”交易
1.严打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成立公安、渔政、交通、水利、海事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专班。对查获的涉案电鱼器具和“三 无”船舶,一律予以没收;对持证渔民渔船参与电鱼的,一律吊销证件,取消燃油补贴领取资格;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非法方式捕捞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2.清理整顿“江鱼”交易。由市场监管、公安机关负责全面摸排辖区内“江鱼”交易场所,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对农贸市场、商超、餐馆酒店招牌广告和网络交易平台网站上出现“江鱼”信息的,一律强制清理,涉及加工经营的服务项目、菜单等一律下架,开展保护长江生态、不经营食用“江鱼”的公开承诺和宣传引导工作。
3.深挖幕后“保护伞”、“利益链”。广泛发动群众,深入排查电鱼行为背后“利益链”和“保护伞”。对发现餐饮行业老板长期雇请人员从事电鱼活动的,或者明知为电捕野生鱼类而长期固定收购的经销人员,要作为共犯一并查处。对电鱼人员有涉黑涉恶背景的,要坚决深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