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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淮安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淮政发〔2016〕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工作(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着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不断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残疾人最迫切需求和政府保障能力相适应。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待遇适度。注重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功能互补。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对象为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四、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在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 %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一级肢体、盲视力以及一级、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不低于160、11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农村、城镇二级肢体、盲视力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各县区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由金融机构打卡的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五、申领程序

(一)实行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二)坚持逐级审核。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送同级民政部门进行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后由民政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严格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非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为保管账户存折。

(四)定期复核检查。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申报信用和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申报人及监护人应如实及时填报个人、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化情况;乡镇街道每季度应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变化情况进行一次核对,并及时上报。市、县(区)民政、财政、残联重点就申请人资格条件、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