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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关于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同步办理的通知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关于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同步办理的通知

济审服发〔2020〕8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服务提质增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9〕1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同步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概念、审批权限和同步办理范围

(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审查,经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文本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三)审批权限

由县级及以上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进行审批。有关审批权限分属不同部门的,以部门间征求意见、协同办公、授权办理等形式解决。

(四)同步办理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外项目无需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相关审批事项。

二、具体审查要求和审查流程

(一)材料要求

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报送成果深度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成果深度标准。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增加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控制指标表(详见附件1)。该指标表应包含应建人防工程总建筑面积、防护级别类别、平战时功能,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二)审查内容、标准和依据

1.审查内容。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同时,根据人防工程相关规定对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防护类别级别指标进行审查。

2.审查标准。根据《关于实施控规导则及人防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济防发〔2019〕16号)要求,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任城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属甲类地区,除人防专业队工程和特殊人防工程外,一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核武器、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控制规模最低限值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

3.审查依据。上级政策文件及国家相关规范(详见附件2)。

(三)审批程序及结果

1.初次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不再单独核发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文书。规划设计方案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控制指标表审查通过后,在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结果以加盖行政审批章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控制指标表为准。

2.已经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单独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的,仍按原规定审批核发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规划设计方案文书。

3.申请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调整内容涉及地上建筑面积等影响结建防空地下室指标的,按规定同步调整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指标;调整内容不涉及相关指标的,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指标不予调整。

4.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说明及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明“本项目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规划设计方案(不含结建人防工程)审查时同步按规定向有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手续。相关审批部门按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手续。

三、注意事项

各县、市、区(功能区)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沟通,做好相关工作。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的经验及时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反馈。国家、省有最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控制指标表

2.审批依据清单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控制指标表


应建人防工程

面积最低控制值

人防工程防护类别

¨甲类 ¨乙类

人防工程防护级别

防常规武器    级

防核武器      级

防化学武器    级

功能分区

平时功能


战时功能


备 注

1.人防工程施工图应由具有人防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本控制指标表开展施工图设计;人防工程功能分区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要求。

2.人防工程施工图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经审批核发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意见书后方可组织施工。

3.人防工程施工须具有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开展监理,施工过程须报请人防办工程建设管理科进行监督管理。

4.必须严格按审查通过的图纸施工,不得变更或降低标准。

5.应建防空地下室不得做分隔式储藏使用,应保持战时平面空间设计。

附件2:

审批依据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2号)

5.《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19〕1号)

6.《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

7.《关于实施控规导则及人防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济防发〔2019〕16号)

8.《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计算比例、收费标准及易地建设条件的函》(济防函字〔2019〕22号)

9.《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9月10日印发


《关于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同步办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精神,深挖相对集中许可改革潜力,全面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时限。
二、文件起草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32 号)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 号)
三、起草过程
  2020年8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着手起草《通知》(初稿),《通知》(初稿)拟定后,于8月7日向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通知》(征求意见稿);8月12日、8月18日分别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函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通知》(报批稿);8月27日,《通知》(报批稿)通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和要求
《通知》将人防建设指标纳入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同步办理。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只需在设计方案总平图上申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无需单独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审批部门根据审定的建设项目指标数据确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功能、等级类别等指标无误后,直接在规划设计方案总平图上加盖公章即完成审批。

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