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黄政发〔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度束缚,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3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6〕66号)《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价法规〔2017〕179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细则》)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