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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资产权〔2019〕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国资法规〔2022〕63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出资企业,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省出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我委制定了《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国资委2019年2月25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

2019年3月1日
 
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出资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其拥有的土地、房产、设施设备、广告位等资产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下列情形除外:(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二)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三)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四)由政府批准企业承办的产业园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产除外)的;(五)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六)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条  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是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省出资企业对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承担监管责任,应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全面、准确掌握各级子企业租赁资产数量、资产租赁方式、资产租赁管理等情况,加强对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的监管。

第四条  省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租赁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省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制定的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报省出资企业备案。

第五条  资产租赁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在广泛征集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

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具体流程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租赁年均租金底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企业可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也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招租。

第六条  省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资产租赁前应当制定招租方案,招租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拟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明细清单、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确定依据、招租方式、租金收缴办法、租金的管理办法、租赁合同文本等。租赁原则上不得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