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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
德财采〔2022〕13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专家、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鲁财采〔2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巩固改革成效,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功能、信息公开、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答复、结果评价等内控管理,不得因委托代理机构规避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运行的督促和指导。

(二)规范采购源头和结果管理。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调查、论证工作,合理合法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确保市场竞争充分。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落实采购双方责任,把住质效管控的关键环节。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要积极采取预留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措施,落实支持绿色采购、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严格落实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政府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比例要提高至45%,非预留份额采购标包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提升至10%-20%(工程按财库〔2020〕46号文执行)。要严把进口产品采购审核关,相关项目采购不得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

(四)用足用好采购自主权。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的涉密项目、科研仪器设备等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自行选定符合要求的专业人员。鼓励推荐业务优、素质高的专业人员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五)严把信息发布审核关口。采购人要加强信息发布内容审查,不得出现错、漏、别、重等错误信息,切实提高信息发布质量。要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发布涉密、敏感信息,严禁泄露个人隐私,确需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得含有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账户等内容。

二、强化代理机构执业规范

(六)依法依规承接代理业务。代理机构要依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与采购人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事项,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要加强通用类项目采购需求研究,扩大集中采购规模优势。

(七)规范代理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协助采购人科学论证采购需求,并按照采购需求精准编制采购文件,不得生搬硬套或照搬照抄。严格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评审专家回避范围。

(八)严格现场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组织评审,维护评审现场秩序,严禁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制止并予以记录,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九)依法答复询问质疑。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后,应当按照委托授权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违规重新评审并改变评审结果。

(十)准确发布采购信息。代理机构要确保发布的采购信息完整准确,严禁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出现错字错词、无效链接等内容。有关信息发布情况将纳入对代理机构的监管评估范围。

三、规范政府采购专家管理

(十一)加快专家职能转型。充分发挥专家专业咨询作用,逐步实现从项目评审向提供专业建议的职能转变。采购人可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参与项目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发挥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

(十二)强化专家职业操守。政府采购专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跟进学习,不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得建立或加入以政府采购专家为主体的社交媒体群;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索要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以外的费用;不得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严禁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十三)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回避、承诺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与项目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代理机构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采购文件范围或者改变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评审报告签字。

(十四)严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评审专家管理服务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失信红黄牌制度,明确亮牌的具体情形和处理处罚规定。对失信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抽取或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四、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十五)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供应商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凭书面承诺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六)加大恶意串通行为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电子化交易系统,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恶意串通行为的预警和查处力度。对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严厉打击供应商弄虚作假行为。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发现供应商涉嫌敲诈勒索行为的,按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十八)把准政府购买服务边界。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界定购买主体,不属于购买主体的部门单位,采购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购买内容依据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界定,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进行融资、人员聘用等活动。

(十九)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