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深入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2-06-08 来源:
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水利和湖泊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团委、残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入实施第四轮(2021——202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培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的基层人才为根本,以服务基层、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为目的,以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为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干事创业,加快培养一支扎根基层、奉献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从2021年起至2025年,全省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为期两年的“三支一扶”服务。用五年时间,为我省基层输送和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着力构建“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选拔招募机制
(一)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各地要立足本地“十四五”时期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基层人才需求、空编岗位情况、就业形势以及期满人员就业情况,合理确定年度招募计划,逐级开展基层单位岗位需求征集,重点征集当前或未来2——3年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岗位,确保“三支一扶”事业可持续发展。招募计划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革命老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招募规模,扩招人员纳入全省统一招募管理,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工作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年度考核奖金及其他费用均由招募地区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积极拓展服务岗位。创新岗位开发模式,继续开发卫生、农业、社会保障等服务岗位。根据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需求,适时拓展服务岗位,加大社会工作、文化旅游、乡村规划、农技推广、法律服务、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寄递物流、基层治理等乡村振兴急需岗位开发力度。大力开发乡镇(流域)水利管理、林草资源管理、生态修复工程、营林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岗位。鼓励探索设置乡村振兴协理员等岗位。各地要统筹考虑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推动各项目在服务岗位覆盖上优势互补,形成服务基层工作合力。
(三)规范选拔招募程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发布、自愿报名、考试考核、统一派遣的程序进行,科学合理设置选拔招募条件,确保招募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不断提升组织招募质量。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援藏援疆等重大战略实施,优先招募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对脱贫家庭、西藏新疆籍考生等重点帮扶对象可实施加分等优惠政策。优先招募已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类毕业生。对招人难、留人难的艰苦边远地区或岗位,可适当放宽专业要求,降低开考比例,提高招募本地户籍毕业生比例。
三、健全培养使用机制
(四)加强人员培养培训。深入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加强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等重点领域培训,统筹做好岗前、在岗和离岗前培训工作,确保“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5天。强化专业培训,省直项目主管部门要将“三支一扶”人员纳入系统干部人才培训范围,安排专门经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各地可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在岗培训、对口交流、跟班学习、调查研究等活动。
(五)强化岗位锻炼培养。各地要指导服务单位加强“三支一扶”人员的培养使用,择优选拔“三支一扶”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河(湖)长助理、林(场)长助理、基层林业站站长助理、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等职务。强化岗位锻炼,建立导师培养制,服务期间,服务单位明确专人对“三支一扶”人员实施“一对一”“传帮带”等结对帮扶做法。对符合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支医人员,凭服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考试手续。推动“三支一扶”计划与基层青年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相衔接,对扎根基层的“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人员在职称评定、人才项目选拔、进修学习、表彰奖励、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优先考虑。
四、落实服务保障政策
(六)落实工作生活补贴。“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要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物价、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动态调整。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万元(恩施地区每人每年3万元)。从2023年起,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其中5000元用于年度考核合格奖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确保按月足额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
(七)落实社会保险等待遇。“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中央财政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为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发放一次性安家费。“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发放400元交通补贴,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各地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便利,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五、提升管理服务质量
(八)加强人员在岗管理。“三支一扶”人员要按照招募岗位安排使用,一般安排在乡镇基层单位服务,服务期为两年,期间原则上不得借调到上级单位帮助工作。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婚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法定假期,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服务单位可以解除服务协议。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离岗须经所在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当地“三支一扶”办批准备案。
(九)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三支一扶”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三支一扶”人员平时、年度和期满考核管理,对承担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可开展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优秀的,省“三支一扶”办予以通报表扬,服务单位参照当地事业单位标准再给予1500元考核优秀奖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际,给予考核合格以上人员一定奖励。对平时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谈话提醒,对年度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提前解除服务协议。
(十)做好日常服务工作。新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上岗前后,要及时组织服务单位与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在岗人员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单位要将“三支一扶”人员招募选派登记表、报到通知书、服务协议、年度考核登记表等材料及时归档。要加强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按规定程序及时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加入党组织。要定期开展走访、座谈、慰问等活动,听取“三支一扶”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积极为他们在农村基层贡献才智创造条件。
六、拓宽期满流动渠道
(十一)加大基层事业单位专项吸纳力度。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自愿留在基层的“三支一扶”人员,原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可由当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编制等部门公开考核聘用。聘用后不再约定试用期,最少应在接收单位工作满2年,继续学习深造、辞职离职以及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考核聘用要坚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