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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3〕204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推动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等通知如下:

一、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一)除余热、余压、余气外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交叉补贴,由电网企业收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标准为0.0388元/千瓦时(含税),从2023年6月1起执行。

(二)企业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以下简称“三余自备电厂”)继续免缴交叉补贴。

(三)电网企业收取的企业自备电厂交叉补贴资金纳入全省工商业用户月度交叉补贴清算。

二、三余自备电厂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若2015年前已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则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或综合利用产品(发电机组)认定名单文件。

3.若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取消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