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优化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的补充通知
鄂金发〔2020〕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说明》 ( 2023-01-03)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为落实“互联网+监管”、“一网通办”工作有关简化、优化审批材料和流程的要求,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践,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决定对《
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与退出工作指引》(鄂金发〔2019〕28号)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减少申报材料
(一)免除所有申报、备案材料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电子证照共享,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查证。
(二)免除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备案材料中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仍需提供总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合并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申报材料,将“3.章程草案”与“6.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合并为一项,即“章程草案、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
(四)调整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请示内容。省内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省外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市(州)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可行性评估报告或组建方案,作为请示附件(模板附后)。
二、优化备案事项
(一)在需要事先与同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沟通、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备案事项中,增加“省内融资担保公司新设省内分支机构”,“变更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变更营业地址”不再要求事先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事先与同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沟通即可。
(三)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变更事项无异议的,同意备案,不再出具备案文件,因变更需要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领取新证时不再要求提供备案文件;对变更事项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州)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融资担保公司书面反馈,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三、实行信用承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34号)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建立融资担保行业和典当行业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金发〔2019〕37号),融资担保公司须在申请设立的申报材料中增加“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第一大股东、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作出信用承诺。
附:1.XX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关于设立XX融资担保公司的可行性评估报告(模板);
2.XX融资担保公司组建方案(模板)。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2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