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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6〕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第一段《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 年版)》改为《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 年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促进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管理方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3.交通场站停车场;

4.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二)其他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原则

(一)差别化收费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核心泊位高于非核心泊位,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原则制定,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

(二)合理比价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在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与同类区域城市道路停车收费保持合理比价的前提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适时调整;对停车矛盾突出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标准后实施或调整。

(三)动态调整原则。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各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各区公安交警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调整结果报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各区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划分等级、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共停车场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明示为收费停车泊位的,方可收取停车服务费。

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服务者的职责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六、机动车停放者的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要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如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于收费前十五日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给予公示。

(三)实行收支信息公开。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及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收入,其经营者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停车场所建设、运行、管理和发展公共交通,不得挪作他用。

(五)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温州机场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的;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

4.残疾人本人驾驶有牌证的专用车辆(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C5小汽车)。

5.法律规定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含)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七)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社区向社会错时开放。

八、加大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力度

(一)加强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要依法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市发改(物价)、城管与执法、公安交警、消防、住建、规划、市场监管、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停车收费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温州市区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泊位

等级

收费标准

首小时内

首小时后

收费时间

核心泊位

4/辆·半小时)

5/辆·半小时)

8-22

一级泊位

3/辆·半小时)

4/辆·半小时)

8-20

二级泊位

2/辆·半小时)

3/辆·半小时)

备注



1.机动车路内停车15分钟内(含)免费。

2.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大型车指总质量 4.5吨(含)、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20 人(含)或车长 6 米(含)以上的汽车,使用黄底黑字的汽车号牌;小型车指总质量 4.5吨(含)、乘坐人数(驾驶员除外)9人(不含)或车长 6米(不含)以下的汽车,使用蓝底白字的汽车号牌。

3.道路泊位等级划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由各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各区公安交警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依据道路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调整结果报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件2


温州市区机动车路内停车服务泊位等级划分


各行政区

泊位等级划分

鹿城区

核心泊位:20个泊车点(共564个泊位)

南国大厦、东南大厦、谢池巷、县学前、游嬉大厦、附一医(老院区)、国光大厦、鸿瑛大厦、纱帽河、温州大酒店、新国光、市人民医院、第一桥、城南小学、小高桥、七圣殿巷、大高桥东、米莉莎、中山公园、信河街。

一级泊位:

东至汤家桥路、南至温州大道(不含)、西至过境公路和翠微大道(不含)、北至瓯江南岸,该区域内除核心泊车点之外的其他泊车点。

二级泊位:

汤家桥路以东、温州大道(含)以南、过境公路和翠微大道(含)以西,除藤桥镇、山福镇、仰义街道、七都街道之外的泊车点。

龙湾区

核心泊位:暂不设。

一级泊位:

罗东街(瓯海大道至镇标路)、永强西路(龙祥路至龙海路)。

二级泊位:

蒲州街道:汤家桥南路、雁荡西路(汤家桥南路至上江路)、楠溪江路、括苍西路、上江路。

永中街道:龙祥路、龙海路、永定路、永强路、永强东路、永中路、永中东路、永中西路、永宁东路、永宁路、永宁西路。

状元街道:龙飞路、耐宝路(机场路至实验小学路口)、机场大道(耐宝路至文化路)、龙腾北路、龙腾南路。

瓯海区

核心泊位:暂不设。

一级泊位:

景山街道:兴海路、振瓯路、过境公路(瓯海段)、雪山路(瓯海段)、西山东路、西山西路(景山、新桥)、西山南路(瓯海段)、汇昌河水上公园(景山、新桥)。

新桥街道:站前路、翠微大道(瓯海段)、六虹桥路(瓯海段、景山、新桥、郭溪)、国鼎路、金蟾大道、金虹东街、金虹西街、高翔路、富得宝路、上河乡路(新桥、娄桥)、牛山南路(新桥、梧田)、牛山公园(新桥、梧田)。

娄桥街道:娄东大街、古岸路、平天路、半塘街、银杏路、云飞路、云回路、洲洋路。

潘桥街道:宁波路(潘桥、郭溪)、福州路、大连路。

梧田街道:温瑞大道(梧田、南白象、茶山)、龙霞路(梧田、南白象)、东路、月乐街、惠民路(瓯海段)、站南路。

南白象街道:南湖路、横河二路、学府路、帆海西路。

街道:汤家桥南路(瓯海段)、黄屿大道(瓯海段)、大道。

二级泊位:

娄桥街道:商汇路、景屿路、今汇路、中汇路、秀浦路。

潘桥街道:荣宁街、横塘街、邮电路。

街道:铁道南路(瓯海段)、南仙路。

茶山街道:朝阳新街。

郭溪街道:繁盛路、景德路。

瞿溪街道:三溪路、会昌路、会龙路。

瓯海经济开发区:东方路、梧慈路、蛟凤北路。

丽岙街道:下沈线、丽塘路、大学路。

仙岩街道:繁荣路、仙竹路 。

泽 雅 镇:泽雅大道。

洞头区和

温州经济

技术开发区

暂不设。


附件3

温州市区政府定价的路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性质

类别

收费标准

交通

场站

停车场

温州火车站停车场

30分钟(含)不收费;

30分钟至60分钟(含)收费5元/车·次;

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5元;

24小时最高收费25元/车·次。

温州龙湾国际机场

15分钟(含)不收费;

15分钟至60分钟(含)收费5元/车·次;

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5元;

24小时最高收费60元/车·次。

温州动车南站地下停车场

30分钟(含)不收费;

30分钟至60分钟(含)收费5元/车·次;

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5元;

24小时最高收费40元/车·次

超过24小时,每小时按5元/车·次累加;

24小时到48小时内的最高收费标准为60元/车·次

48小时开始,每小时按5元/车·次累加。

公立医院停车场

30分钟(含)内不收费;

当天630-1830期间,30分钟至60分钟(含)收费5元/车·次,1小时后每小时加收5元;

24小时最高收费25元/车·次;

当天1830-次日6:30期间,收费5元/车·次。

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和

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停车场

30分钟(含)内不收费;

30分钟以上收费5元/车·次,200/车·月;

临时收费以每日的零点到24点为一个计费周期。

备注

大型车加倍计收。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