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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苏价农【2018】11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由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其余地区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第一款执行。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