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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温财投资〔2017〕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 财建〔2016〕5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印发《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流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1日

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加强财政项目审核,加快审批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审批流程。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本级项目按如下要求报批:市财政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财政性投资占项目概算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经营性项目、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占项目营运支出比例超过50%(含)的经营性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需经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复。

第四条 温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请办理的审计依据应包含: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中介机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及温州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市财政审核中心)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书。

第二章 审批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市财政部门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意见书”,同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内容;

(二)建设项目立项时间、批准概算;

(三)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金额;

(四)建设项目其他事情说明。

第六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进行书面审核或复审,并结合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报告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是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拨付资金、审批工程结算报告或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同时负责对其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意见,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所需整改内容,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项目情况说明;项目审核依据、结果确认;项目整改内容意见、建议;其他事项说明等。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竣工财务管理,按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资金清算和资产移交后需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中介机构对市财政审核中心委托办理财务竣工决算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等。

第三章 审批工作流程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提供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及部门审核过程中所需依据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的,直接发文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为二级单位的,发文申请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需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内容结合项目资金管理情况,通过初审后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对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委托书及项目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在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做好充分沟通,并落实整改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根据审计情况,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根据中介机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结合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审核中心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意见书,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正式发文予以批复。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意见后,应及时办理资金清算,产权资产登记移交等相关事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使用管理中,应当按照《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温委办发〔2011〕4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建立项目竣工决算办理人员库、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