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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财建〔202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功能区)财政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温州市市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温州市市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市市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温州市市级城市节约用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节水型城市建设的资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项目化管理”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等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目标任务确定,组织申报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做好节约用水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用于市级部门、各区(功能区)城市节约用水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节约用水宣传、普查、培训经费;

(二)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城市节水规划修编经费;

(三)再生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建设、节约用水改造、节约用水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节约用水项目(不包含基本建设)资金补助;

(四)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和节水型先进个人的奖励;

(五)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水平衡测试补助经费;

(六)开展节水技术研发、产品推广、器具更换等相关活动经费;

(七)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与节水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各相关单位根据每年工作计划,组织年度项目申报,于每年6-8月上报次年的城市节水项目,纳入到本级财政项目库。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城市节水项目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只安排当年度需求的资金,并加强项目实施中期管理,根据项目进度按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调剂,进一步优化资金分配方案,提高资金绩效。

第十条 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对转移支付到各区(功能区)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资金监控。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和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专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