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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影响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影响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影响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黄石市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安全影响评价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公共安全管控,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城市建设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涉恐、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风险,打造安全宜居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且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或市规划委员会应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项目论证或参与规划委员会会议,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对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重点环节,就反恐、治安、交通、消防等进行公共安全影响评价。

公共安全影响评价结果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验收、投入使用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