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条 为维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三条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是指年龄为0-6岁,离开户籍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包括城区中的各区之间流动),并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儿童。
第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接种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本地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平等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第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一)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预防接种证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并由原接种单位根据接种信息补填接种记录。
(三)预防接种单位免费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按免疫程序实施免费接种,如实填写有关资料。
(四)托幼机构和学校对新入托(园)、入学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卫生计生、财政、公安、工商、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责任区域内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建证、建卡、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现场处理及报告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在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和纳入预算等方式,把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纳入当地国家免疫规划实施范围中,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安部门负责辖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并做好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对影响预防接种正常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外来育龄人口办理营业执照等工作时,应告知其到预防接种单位为适龄儿童建档立册,协助预防接种单位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六)教育部门将托幼机构和学校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纳入目标考核。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办理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托(园)、入学手续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适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及时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并将查验情况定期向责任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七)宣传部门负责开展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知
识宣传工作,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社区)及时收集辖区住户、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等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同时,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知识宣传及健康教育工作,告知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监护人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对无接种证的适龄儿童,协助相关部门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实施预防接种。
第八条 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流动人口适龄儿童按照就近或划片的原则实施预防接种。必要时可在农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