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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发〔2017〕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16〕60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政策保障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全面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进一步强化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相关政策体系,全面促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取得实质性成效,为“坚持工业强市、加快赶超发展,努力建成全省重要区域性增长极”提供人口基础性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精准施策。强化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强化激励。建立市(县、区)财政与中央、省级财政配套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调动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四)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政策要求,执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激励,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同等享受学前教育权利;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同等纳入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实施国家规定的免除学杂费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认真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制度的衔接工作;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审核身份证信息外,不得设置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就业证明等条件限制其参保;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范围,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统一;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范围;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建立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城镇及农村居民医保政策市级统筹管理制度,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卫计委]

(三)大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政策,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积极提供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市级财政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要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一定权重,支持各地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四)稳妥有序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市场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畴,采取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