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的通知
温政办〔2015〕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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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实施管理,健全控规实施管理机制,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制定本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之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地块控制条件的深化完善。同时,城市重点区域(详见附图)应整体统筹考虑区域特色与亮点,运用城市设计等技术手段专题论证。
一、指标控制类
1.用地性质。
控规用地兼容性要求可依据本通则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表》(详见附表)执行。
2.地块边界和面积。
在城市道路、自然山体或水体围合的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在地块细分或合并时,可增加区间道路;如取消区间道路或增加城市支路,需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
因地块权属边界与规划用地边界不一致或因道路、河道、各类工程管线规划实施等因素,可对地块边界进行局部修正。
3.容积率。
3.1道路与交通设施或公用设施用地(上盖物业等综合开发地块除外)的容积率可根据相关专项规划或行业标准进行深化完善,具体包括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枢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和安全设施用地。
3.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可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国家、省、市等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进行深化完善,具体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物古迹等用地。
3.3工业用地容积率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进行深化完善。
3.4同一街坊范围内,除3.1至3.3条文所述的情况外,在不超过街坊未供地块地上建筑总量10%的前提下:
1)可对单地块地上建筑容量进行深化完善,单地块地上建筑容量提高幅度不得超过20%;
2)多地块同步实施时,经专题论证后,可对地块间地上建筑容量进行转移。
3.5深化完善后地块容积率上下限不得突破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政策要求。
4.绿地率。
同一街坊范围内,在不减少街坊绿地面积总量的前提下,可对单地块的绿地率进行深化完善,调低幅度不得超过该地块总用地面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