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
日政办发〔2016〕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14号)和省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一系列规定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内容,狠抓措施落实,确保特困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
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进一步健全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均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二)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三)坚持适度保障。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做到救助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属地管理。各区县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五)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内容
(一)确定救助供养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其中,符合孤儿救助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力。
1.分散供养。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定期探望分散供养对象,及时掌握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从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提供人力、物资,帮助改善分散供养对象的生活。鼓励社区居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的日间照料服务。继续探索推进家庭托养、寄养和社会助养,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无特殊原因不得拒收;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特困人员、相关服务机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3.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三)规范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签订居民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之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下月起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同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或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要在15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15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四)明确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集中供养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食宿、衣物、零用钱、基本照料、疾病治疗及护理服务等;分散供养人员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领取救助金基本生活标准部分。
2.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3.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待遇,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4项基本服务。其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按照供养人员生前愿望、遗产情况和亲属意愿等实际,可选择安葬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公墓的公益墓地。
4.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和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五)科学制定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省政府制定的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综合考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