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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黄政办发〔201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决定》 ( 黄政发〔2024〕18号规定,全文废止失效。

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巩固我市长江沿线非法码头整治工作成果,切实担负起“共抓打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历史责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石市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黄石市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规定

为巩固我市非法码头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建设工作,保证我市长江岸线资源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确保我市辖区长江行洪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长江岸线资源是国家重要的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占用长江岸线兴建港口码头须符合我市港口总体规划,并满足防洪、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未经市发改、国土、环保、交运、水利、规划、海事、港航、堤防、航道等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使用长江岸线。

二、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地区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牵头负责所辖地区长江沿线非法码头的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