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服务工作的意见
滨自然资规发〔2020〕15号
各相关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分局:
为加强规划全周期管理,创新竣工核实服务模式,优化规划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19〕5号)等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就做好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建设工程实行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由住建部门牵头,规划、土地、质监、人防、消防、档案等实行一张表单、一窗受理、统一流程,限时办结。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报建材料的规划专项审核和现场规划查验等工作。
(二)联合验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内容已全部竣工;二是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四是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的。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长度小于150米的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测量报告》)。
(四)积极开展验前服务。配合住建部门做好联合验收,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的部分建筑物及其对应的配套设施已建成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可对部分建成内容提供验前指导服务,并按照联合验收要求先行出具规划专项查验意见,待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全部内容建设完成并达到竣工规划核实条件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分期或分段实施的建设项目,与其配套的绿化、道路、停车位等配套设施应同步建成,并符合各自投入使用的要求。新建项目应当将全部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和设施纳入项目首期建设,并同步申请竣工规划核实。本意见出台之前已办理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因特殊情况相关配套服务用房无法纳入首期建设或不在分期分段竣工规划核实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已建未售的建筑物中提供符合上述功能的临时用房和场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投入使用;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出具承诺书,说明相关原因并限期落实到位。幼儿园、养老用房等对用地、消防和日照等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局办公会议研究整改意见。
(五)主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工程管理科、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地理信息测绘中心、规划技术指导站、城区发展服务中心和开发区分局、高新区分局落实分工、各司其责。具体分工为:
城乡规划工程管理科:负责研究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施办法,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城乡规划工程管理科、规划技术指导站、城区发展服务中心和开发区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分工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建设工程竣工现场核实,负责规划核实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认定移交或查处工作;
地理信息测绘中心:负责对建设单位提报的《规划测量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并提出复核结论性意见。
二、工作规程
(一)推进落实“多测合一、以测带核”。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先行将规划放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环节的测绘业务合并为规划综合测绘,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从滨州市“多测合一”名录库中自主选择测绘单位,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依据《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准则(试行)》等规范标准要求出具相应测绘成果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专项核验报告》(以下简称《核验报告》)。测绘单位编制的《规划测量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
地形图、总平面图、配套设施成果图、建设工程单体图、测绘成果表。测量报告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分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等,并附有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地面高程与竖向规划分析、平面位置误差分析表、配套设施对比变动表、容积率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与规划许可指标比对图表,以及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结论性图件等。
(二)按照联合验收要求,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划许可文件和规划条件要求建设完成,具备联合验收条件(或具备验前服务条件),凭《核验报告》、《规划测量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往期验收的相关材料等),向政务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系统http://bzzwfw.sd.gov.cn)提交申请,相关纸质材料交至政务服务中心综合验收窗口。
2.材料审查:以诚信承诺为原则,以上述材料和测绘成果为基础,承办科室对《核验报告》与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比对审核。收到综合验收窗口转来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报送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材料标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综合验收窗口或建设单位予以补齐补正;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退件并同步告知退件理由。
3.现场核验:住建部门组织联合现场查验时,对符合规划要求(或采取改正措施后可符合规划要求)的,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或出具规划专项查验意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但建设单位承诺短期能够整改的,出具规划专项查验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进行退件处理并告知理由。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退件并移交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规划核实必须两人以上现场审核并全过程记录,核实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抽查复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理信息测绘中心根据项目情况对《核验报告》和《规划测量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复核结果告知测绘管理科及相关部门科室进行管理存档。
(三)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土地权属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地下部分出入口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红线、绿线、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主导功能、平面位置、面积、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造型风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规模和位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绿地的用地范围符合总平面图,具备绿化基础条件即可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4.主要指标。核查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机动车位数量等指标。
5.拆除要求。用地红线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6.违法处理情况。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是否处理到位。
7.其他规划要求。
三、差异处理原则
(一)创新工作制度。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刚性约束和弹性管理并重。其中,用地红线、平面布局、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模应为刚性约束内容。此外,项目内部市政公用建筑物(构筑物),达到原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或虽施工条件改变仍满足规划条件要求的,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随市政管线一并由相关专营机构自行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与规划许可证许可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存在差异,但符合该工程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且不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范、标准,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或出具规划专项查验意见。其中,绿化、道路、停车位、地下出入口、室外活动场所等配套设施以及单体建筑局部造型、色彩等因客观原因局部调整,但仍符合原规划设计条件或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且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竣工规划综合测绘成果备案。
(二)主要指标处理原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超过“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或者“平面位置误差”的,应认定为影响规划实施的行为,经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支队商同相关科室认定,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处理完毕、视情况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1.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面积的数值。
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且该项目实际建设指标不得超过土地合同约定指标。对于项目实施跨度时间较长,期间由于政府相关政策规定调整等原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发生变化的,竣工规划核实可按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计算方法核算其建筑面积。
2.建筑高度误差。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0标高为±0.1米;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1米。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3.平面位置误差。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主要坐标点的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证许可位置的距离。建设工程平面位置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平面位置误差可能对周边建筑日照采光标准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设工程平面位置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查处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四、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测绘单位应对其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终身负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或相关合法性认可的,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视情况将失信行为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纳入“黑名单”。
(二)对越权编制或违法编制《规划测量报告》的单位,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取消其“多测合一”名录库入库资格,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我局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
原《关于做好滨州市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通知》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专项核验报告模版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样本
滨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服务工作的意见》
一、背景依据
竣工规划核实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方向,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加强规划全周期管理,创新竣工核实服务模式,优化规划营商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