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审批管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审批管理的通知

温政办〔2015〕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项目审批,强化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4〕27号)和《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4〕70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城市地下管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审批重点环节把关

  (一)方案设计前必须取得现状管线资料。

  开展地下管线(含结合道路和单独)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在报有关部门审批前,须凭年度建设计划或相关文件,先到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取得地形图和现状地下管线信息,查阅管线详细档案资料,建设单位予以现场复核,如无管线资料则由建设单位进行补测,补测成果要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库,同时作为项目设计的基础资料。

  (二)初步设计前必须加强设计方案审查。

  1.结合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项目。

  为了确保规划条件能正确实施,结合道路同步建设的管线项目,道路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温政发〔2012〕72 号文件)办理,规划部门要提前介入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2.单独建设的常规管线项目(微型管线项目除外)。

  单独建设的常规管线项目,主要包括在既有道路、绿地或其他用地下(不含建筑区划内)新建、改扩建管线项目(微型管线项目除外),管线建设单位须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测绘)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单独建设的常规管线项目在办理道路、绿地等占用、开挖手续时,应一并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方案。

  单独建设的常规管线项目,建设单位凭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方案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即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再审查项目施工图。

  3.单独建设的微型管线项目。

  在既有道路、绿地或其他用地下(不含建筑区划内)建设的自来水低压区改造及水表安装、路灯改造、公安(交警)卡口交通信号灯、公交站台监控、检查井提升、管道修复、接管入户等微型管线项目,采用简易审批程序,管线建设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个人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直接报城管与执法部门审查后,办理道路、绿地占用开挖手续。

  4.抢修管线项目。

  抢修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抢修完成后,须在24小时内将抢修地点、时间、内容在网上向城管与执法部门进行报备;如临时完成抢修,后期需重新开挖路面进行修复工作,须按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三)开工前必须加强施工安全措施审查。

  危险化学品管线项目,在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须报安监主管部门进行相关安全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