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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民发〔2021〕2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发展保障部,高新区社会事务协调管理中心,度假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民政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件正文见附件




解读《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特困供养工作的部署,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聊城市民政局于2021年9月29日印发《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近年来,国务院先后下发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文件。今年,省民政厅出台了《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二、文件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14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四)《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五)《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鲁办发电〔2020〕143号)

(六)《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

(七)《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共计九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工作原则和工作责任。

第二章为认定条件。详细说明了认定特困人员的条件,即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明确了无劳动能力、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家庭收入和财产以及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

第三章为申请及受理,第四章为审核确认。此两章对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表述,明确了办结时限。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特困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5个工作日。

第五章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该章节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认定时限、认定条件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一是自主吃饭;二是自主穿衣;三是自主上下床;四是自主如厕;五是室内自主行走;六是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六章为照料服务、监护和供养标准。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日常监护和照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对有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要按照便于管理原则,安排其至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由照料服务人为其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县级民政部门应对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