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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7〕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治盐、统筹兼顾,创新管理方式,释放市场活力,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盐业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盐业管理体制,完善专营制度。

  1.改革盐业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市及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为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原盐务管理局盐业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职能移交给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经信与公安、司法、发改、卫计、市场监管、质监、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职能调整涉及机构编制事项,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报批。

  2.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未经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准,任何企业不得私自生产各类食盐。按照省实施方案规定,省盐业主管机构也不再核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并鼓励食盐生产企业开展批发销售业务,实现产销一体化经营。

  3.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市现有9家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向省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未经专营许可,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二)改革市场管理制度,释放市场活力。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后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本省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市范围内经营。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制度。取消对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在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同时,工业盐(含工业废盐)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贯彻落实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三)加强制度体系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相结合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政府食盐年度储备量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区域月均食盐消费量,市、县政府实现分级储备制度并制定储备管理办法。市经信委负责市本级(不含洞头区)食盐储备,市财政负责落实储备费用(具体标准和时间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全市所有食盐批发企业均应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

  2.规范食盐物流配送行为。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直接将食盐配送到百货商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专卖店等食盐零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食盐终端用户。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其食盐储存设施、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盐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物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转卖转批食盐业务。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信部及省经信委有关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区域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请省经信委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

  4.加强科学补碘工作。按照省经信委、省卫计委公布的温州地区碘盐浓度标准,各地经信部门要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过渡期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由市盐业公司组织实施,过渡期后的非碘食用盐定点销售管理工作由市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上级政策及本市科学补碘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卫计部门要做好当地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做好碘缺乏危害的防治、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监测、评估工作。两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温州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

  5.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及各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分别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紧急突发情况下,市及各地经信部门可按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6.加强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对腌制食品加工区等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规范食盐物流配送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严厉打击将工业盐、工业废渣废液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以及外包装上无标识的盐产品和不符合食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的行为。

  (四)推进盐业企业改革,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1.推进盐业企业自身改革。盐业企业要以本次盐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温省属盐业公司改革由上级盐业公司负责,乐清、苍南、平阳三县(市)盐业公司改革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改革、有利于稳定原则,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根据“人随事转”原则,市盐务管理局(公司)离退休人员划转地方,挂靠市经信委,仍按原身份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各类待遇。二是妥善解决在职人员身份问题。鉴于市盐务管理局(公司)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4〕46号)规定转企改制后,其现在职的11名原自收自支事业身份人员,仍按照本地政策保留事业身份的实际情况,允许上述人员纳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退休后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待遇,不再划转地方管理。县(市、区)盐务管理局(公司)人员处置方案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有盐务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二)分级抓好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将各项任务细化、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有盐务局(盐业公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目标,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