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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工作的通知
温财采〔2023〕5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预算填报。主管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严格落实财库〔2020〕46号文件,组织评估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由各预算单位在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预算表填写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相应栏目,选择不适宜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当按照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理由,预留采购份额低于规定比例系统将自动报错。各主管预算单位在审核本级和下属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购买服务)预算表时,要与预留份额具体方案进行核对,不一致之处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严格项目执行。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财库〔202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