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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2-26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黄政发〔202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发〔2016〕37号)精神,确保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机制有效运行,留守儿童权益有效保护,侵害事件有效遏制,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办)要“一人一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

  信息台账,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增减情况,每季度向县级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报送农村留守儿童更新信息。县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季度要提供并核实反馈在校在园留守儿童更新信息。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机构要核实农村留守儿童户口登记情况并对无户籍的办理落户手续。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负责数据汇总、更新、上报,统筹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信息库。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双方外出务工人员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督促外出务工人员主动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社区)和留守儿童就读学校,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2.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制度,组织开展各类关爱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要督促法定监护人及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及时核查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确保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办)上报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监督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发挥村(社区)基础设施作用,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条件。

  3.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安全防范教育,促进儿童积极健康成长,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协助村(居)委会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要与本校就学的农村留守儿童建立一对一的帮扶关系,加强与家长及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对其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

  4.强化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和兜底救助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推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救助符合条件且经济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家庭;督促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村留守儿童并履行临时监护责任;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机构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专业服务。

  5.强化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关爱服务责任。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残疾康复、家庭教育等关爱服务。要发挥好社会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专业社工等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各类专业服务、爱心呵护、慈善帮扶等活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快速介入。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农村留守儿童强制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并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视情形予以警告、训诫,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福利机构监护照料;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将其安置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办)。

  3.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办)要针对公安机关的通报,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专业服务。

  4.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及留守儿童就读学校都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的黄石市农村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