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人社发〔202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浙政发〔2014〕2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 浙人社发〔2019〕5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2 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1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人员参保,由县、区政府按照每年300元的标准代缴,并按其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