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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科技通〔2024〕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科技通〔2025〕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4年9月18日
湖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号)精神,推动实施湖北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指通过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创新服务的财政补贴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采取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的方式实施。创新券的申领、受理、兑付实施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资金管理和监督、系统平台建设运行、宣传培训、监督创新券使用、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创新券相关资金,加强预算管理,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以下简称省信息院)作为创新券实施机构,依托湖北科技一网通科技服务一体化平台(“创新券”模块,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发放、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年度末将创新券使用情况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方式

第七条 支持对象。在省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并满足以下至少1个条件:

(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

第八条 支持范围。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购买的研发服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

(一)研发服务: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计算服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委托实验、验证服务等;

(三)检验检测:产品性能测试、材料性能测试、指标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第九条不支持范围。下列情况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项目;

(二)企业购买的专业服务与其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无直接相关性;

(三)企业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有隶属、共建或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非企业直接购买的服务,即由第三方接单后转包给服务机构的服务。

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每年每个企业申领总额不超过20万元,兑付资金精确到千元,当年有效,逾期未用券自动作废;

(二)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在创新券年度兑付额度达到5万元或5万元以上的当年兑付,达不到5万元的计入下一年度兑付,累计2年兑付额度仍达不到5万元的不予兑付。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入库。服务平台建立湖北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服务机构入库分为直接入库和审核入库两种方式。直接入库的服务机构自动获得服务机构资格,在服务平台备案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审核入库的服务机构采取自愿申请、择优选定的原则,经审核获得服务机构资格后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

1.直接入库: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湖北实验室、中央在鄂各高校及科研院所、市州级及以上公办高校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

2.审核入库:其他服务机构在线提交申报材料,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资质:

(1)开展工业产品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技术委托开发、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研发服务的,应是拥有市州级及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机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者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的成员单位。

(2)开展计算服务的,应当具备中国工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