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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费用医保属性的通知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费用医保属性的通知
嘉医保〔2023〕3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

为进一步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优化我市三重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参照周边城市相关做法,现对部分医疗费用的医保属性调整如下:

一、调整转诊就医医疗费用医保属性

(一)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规范转诊到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10%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负10%。

(二)未按卫生健康部门要求规范转诊到嘉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费20%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负20%。

(三)在外地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再先行个人自费。

二、调整医用材料费用医保属性

(一)属《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分类编码CQ、CG的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费一定比例费用调整为先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