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矿业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自然资规函〔2021〕20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
)、《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实行矿业权审批由矿业权科(股)全过程管理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矿产资源审批改革,进一步提升矿业权审批效率和优化自然资源领域营商环境,实行矿业权审批“一件事情一个科室一次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核审批流程
(一)改进矿业权人申请方式
矿业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矿业权报件申请后,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并连同电子报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上传至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由窗口对申请报件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纸质件与电子件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报件申请资料清单,通过后正式受理,矿业权人在申请阶段可根据自身意愿办理委托邮寄,行政审批科办结后可将办理结果邮寄给矿业权人。
(二)优化审核时限及程序
矿业权审核审批实行一个科室集中审批制度,在报件资料符合实质审查规定的条件下,除需上专题会、局务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外,由原来的12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报件审核审批工作。
矿业权审核以局电子政务审核意见为准,对采矿权新立、延续类、保留类、变更类、注销类等无争议的事项不再召开业务会审议;对存在争议的事项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矿业权管理科组织相关科室召开专题会,根据专题会议精神落实;属于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新立等“三重一大”事项清单内容的,按要求提请业务会、局务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对需征求相关市直单位意见、有争议或侯会状态下的矿业权办件,由矿业权管理科作挂起处理,挂起时间不计入总用时。(详细流程图见附件1)
二、进一步精简矿业权审核审批内容
(一)简化市级发证矿业权审查事项。进一步精简矿业权审批事项,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生产规模变更登记等审批事项可与延续、保留登记等事项合并办理,矿业权人可根据需求及实际情况按照各审查事项清单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一并提出申请,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文件合并办理。与省厅同步取消探矿权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事项,直接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手续。
(二)简化市级矿业权申请资料。在《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优化和规范矿业权核查及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土资函〔2018〕534号)要求的报件资料基础上,结合《
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
)及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市局对市级发证矿业权报件资料进行了优化(详见附件2)。
三、进一步压实矿业权审核审批责任
(一)压实市局相关科室协助责任。市局各相关科室要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天然林等重要控制线成果录入局电子政务系统并及时更新数据,各科室对录入的重要控制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压实县(市)区矿业权管理部门审核责任。县(市)区矿业权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及内容进行审核,不得超时限超范围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证明材料。要严格按照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文附件1中确定的职责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核查意见函,对审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矿业权报件审查质量,切实把好矿业权报件审查第一道关口,对接服务好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让群众少跑路。市局每年对县级上报的矿业权报件合格率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纳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年度考核指标。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打造自然资源部门金牌“店小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优化和规范矿业权核查及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黄土资函〔2018〕534号)同步废止。
附件:1.矿业权审核服务流程图
2.市级发证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2日
附件2
市级发证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
一、共性申请资料清单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及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提供矿业权出让合同、缴款通知书或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属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还应提交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摘要的复印件。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财政部门批复文件;对于批准矿业权“价款”用于职工安置的,应提供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的安置到位的证明材料)(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除外)
(二)对出让合同已过期的,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根据鄂办文〔2018〕2号文“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采矿权出让合同届满时矿区范围内参与评估的资源储量尚未采完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可予以续期”要求,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相关文件)(仅限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根据
国土资规〔2017〕14号
、
国土资规〔2017〕16号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采矿权、探矿权不能按期延续,提供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延续”)(仅限探矿权延续、保留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分类申请资料清单
(一)探矿权新立登记
1.探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2.勘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中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项目需提交协议出让探矿权的批准文件;
4.涉及油气与非油气之间重叠的,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申请人需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油气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限于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或属于可地浸砂岩型铀矿与煤炭之间存在重叠的;与油气探矿权重叠的,提交不影响已设油气探矿权人权益承诺;其他需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二)探矿权延续登记
1.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申请探矿权延续,根据项目子类型不同的,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1)同一勘查阶段:按勘查作业范围面积缩减《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下发前的证载面积的25%(提交资源量的、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上部或深部勘查的除外)编制下一步工作安排的专家评审意见;
(2)变更勘查阶段:前一勘查阶段资源储量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省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规定执行);下一阶段勘查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探矿权保留登记
1.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
2.首次保留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政策性关闭的矿业权只需要提供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材料)
(四)探矿权变更登记
1.变更勘查区块范围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下一步勘查工作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2.变更探矿权人名称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
3.变更勘查主矿种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下一步勘查工作设计的专家评审意见;
(3)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精神,探矿权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未有约定的,且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产的探矿权申请勘查矿种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的,需提供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
4.探矿权转让变更
(1)探矿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