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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交通局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日发改成本〔2024〕2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停车场:

    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我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设施有关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二、各停车设施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仍按日发改成本〔2020〕222号文件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特此通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日发改成本〔2020〕222号文件延期执行的通知

日发改成本函〔2023〕17号

有关单位、停车场:

《关于印发<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日发改成本〔2020〕222 号)将于2023 年8 月9日到期。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意见,新修订的《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需要召开听证会,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公布,工作程序还未完成。为保障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正常执行,经研究决定,日发改成本〔2020〕222号文件延期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新政策为准。特此通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交通局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发改成本〔2020〕22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求矛盾,根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日照城区范围内(东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辖的城区部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相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日照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8〕54号)、《日照市停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东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辖的城区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类定价。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1.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码头,政府定价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3.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2.公立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3.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三)除(一)(二)项以外的停车场,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如PPP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八条  推行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

按照“路内高于路外、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合理疏导停车供求矛盾。

(一)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场。

(二)停车场区域类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区域类别由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状况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在停车场区域类别具体范围未划定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统一执行一类区域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等计费方式。同一停车场同一计费时段内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提倡采用计时收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

(一)计时收费(含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计时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和夜间分别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白天从7时(含)到19时(含),夜间从19时到次日7时。

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范围,按照公安交警等部门规定执行。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编号管理,无编号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二)计次收费。对不具备计时设施或计时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计次周期为24小时,超出时间实行累计计次。

(三)包月收费。包月收费以月为计费单位。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按照隶属关系在依法向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公安交警)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向同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定等事宜,未经核准不得收费。主要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

(二)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

(三)相关核定价格的请示文件。

交通事故和违法车辆停车场经营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出具与执法机关签订的扣押车辆停放服务合同或协议。

第十一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

第十三条  机场、车站、码头、公立医疗机构配套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等特殊停车场,行政区域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停车场,由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另行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位)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一)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含)的车辆;

(二)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新能源绿牌照)停放2小时以内(含)的车辆;

(三)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车辆;

(五)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单位办理事务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

(六)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专用车辆;

(七)国家和省有其它明确规定的车辆。

本办法十三条中规定的停车场不适用于本条款,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合法发票,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日照市物价局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面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价费发〔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城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2.车辆类型说明




附件1

城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白天(元/小时)

夜间(元/小时)

大型(重型)汽车、重型挂车

5

2.5

中型汽车、中型挂车

4

2

小型(轻型)汽车、微型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轻型挂车、拖拉机

3

1.5


说明:1.白天从7时(含)到19时(含),夜间从19时到次日7时;2.车辆进入停车泊位30分钟以内(含)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3.计时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二)交通事故和违法车辆停车场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元/日)

大型(重型)汽车、重型挂车

30

中型汽车、中型挂车

20

小型(轻型)汽车、微型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轻型挂车、拖拉机

10

摩托车

5

说明:1.车辆进入停车场30分钟以内(含)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2.车辆停放按日收费;3.行政执法部门扣留的交通事故或违法车辆,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具体执法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因当事人个人原因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期限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计时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


区域类别

车 辆 类 型

收 费 标 准

包月

(元/月)


地上

地下

白天

(元/小时)

夜间

(元/小时)

元/日

(最高)

(元/小时)

元/日

(最高)

一类

大型(重型)汽车、重型挂车

190

4

2

60

2

30

中型汽车、中型挂车

150

3

1.5

40

1.5

20

小型(轻型)汽车、微型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轻型挂车

90

2

1

20

1

10


二类

大型(重型)汽车、重型挂车

160

3

1.5

40

1.5

20

中型汽车、中型挂车

120

2

1

30

1

10

小型(轻型)汽车、微型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轻型挂车

60

1

0.5

15

0.5

5

三类

大型(重型)汽车、重型挂车

120

2

1

30

1

10

中型汽车、中型挂车

60

1

0.5

15

0.5

5

小型(轻型)汽车、微型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轻型挂车

60

1

0.5

15

0.5

5

摩托车

10

0.2

0.2

3

0.2

2

说明:1.白天从7时(含)到19时(含),夜间从19时到次日7时;2.车辆进入停车场30分钟以内(含)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悬挂新能源绿牌照车辆停车2小时以内(含)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3.计时收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4.实行日最高限价,日以连续24小时计算;5.本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6.在停车场区域类别具体范围未划定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统一执行一类区域收费标准。



(四)计次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


车 辆 类 型

收 费 标 准

包月(元/月)

(元/次)

大型(重型)汽车、重型挂车

190

15

中型汽车、中型挂车

150

10

小型(轻型)汽车、微型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轻型挂车

90

5

摩托车

10

1

说明:1.以次为计费单位,计次周期为连续24小时,超出时间实行累计计次;2.车辆进入停车场30分钟以内(含)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悬挂新能源绿牌照车辆停车2小时以内(含)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减免存在交叉的,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3.本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附件2

车辆类型说明


序号

车辆类型

说           明

1

大型(重型)汽车、重型挂车

载客汽车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载货汽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挂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

2

中型汽车、中型挂车

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乘坐人数为10—19人;载货汽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挂车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

3

小型(轻型)汽车、微型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轻型挂车

除大型(重型)、中型外的载客、载货汽车、挂车。

4

摩托车






来源:日照市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