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医保发〔2023〕37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不再将提供结婚证或准生证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其待遇享受条件参照职工执行。
三、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生育津贴按照《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计发标准发放。符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