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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建发〔2022〕39号



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5日

  
日照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样板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各区县、功能区住建局负责本区域市安全文明工地的申请、培育、复核和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三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全程培育、规范运作、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申报培育、动态管理、评审、公示公布等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四条  参加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参建各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贯彻执行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社会形象良好。

第五条  申报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工程建设规模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且工期超过3个月;

(二)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联合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具有代表性的标志工程。

第六条  申报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规模达到第五条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已录入全省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由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二)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三)总包及分包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四)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智慧工地建设以及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等方面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责任体系完善,管理到位,推行标准化管理;

(五)编制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方案并有效实施。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资料齐全、真实、有效,能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六)在施工全过程中未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未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投诉和其他事件,施工单位本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和监督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八)其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

 第三章  申报和培育

第七条  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培育申请。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培育对象,登记备案。

第八条  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项目,在工地出入口外侧醒目位置设置《日照市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培育公示牌》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和监督电话,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安全文明工地的培育采取企业自评、监督机构考评和主管部门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条  纳入培育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育资格: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不良事件;

(二)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三)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

(四)未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自评工作或弄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