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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费〔2018〕168号


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税〔2015〕61号)、《 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115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6〕16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五种。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和征收的行业范围。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标准为:

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在污水处理行业收费标准为2600元/年·吨;在纺织印染、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味精和啤酒)行业收费标准为4500元/年·吨。

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在污水处理行业及农业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收费标准为6000元/年·吨;在纺织印染、化工、造纸、食品、电镀、电子行业收费标准为11000元/年·吨。

总磷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在污水处理行业